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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政府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7-06-20

沪财建[2014]2号

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试点政府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政府补贴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确认     

(一)对经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并纳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范围的项目,业委会应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填写《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享受政府补贴申请表》,上报区房管局,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所在房屋三分之二业主书面委托证明;

2.加装电梯所在房屋全体业主签署的电梯施工费用分担承诺证明;

3.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证;

4.审价单位出具的预算咨询建议书;

5.施工承包合同。

(二)区房管局对有关材料核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经核查后的申请表连同附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规定对申请条件、施工内容及工程预算进行审查。

(三)区财政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应当出具书面批复,明确项目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及具体补贴比例,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二、资金申请

(一)项目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填写《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资金申请表》报区房管局,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区财政局的批复文件;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审价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二)区房管局对有关材料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将经核查后的申请表连同附件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按照工程审价金额及政府分担比例,会同区房管局及时做好项目资金清算工作,及时拨付政府补贴资金。

三、市区结算

(一)政府补贴资金先由区财政拨付。区财政局完成资金拨付手续后,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并将有关资料一并报送。

(二)市财政局对有关材料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区财政。

四、补贴标准

政府按照加装电梯施工金额的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24万元/台。市与区县分担比例各为50%。

电梯施工金额是指加装电梯主体工程费用及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特此通知。

 

附件: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享受政府补贴申请表》

      2.《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7日